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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五

更新时间:2015-03-04 15:07:10 浏览次数:128次
区域: 普洱 > 思茅
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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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约优先性。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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